當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大多數繼承人直覺反應的遺產計算方式,都是直接將死者的遺產直接全部計入。
但其實這樣做,反而有可能繳納過多的遺產稅。
今天我整理了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資料,跟大家分享這項權利,當認識之後,未來發生類似狀況,或許你也有機會能夠避開繳納遺產稅,有機會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減省遺產稅。
不過,在行使權利時也要留意繼承的資產是否有其他法規,以免省了遺產稅,卻冤枉多繳其他稅款。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1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丈夫或是妻子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擔的債務之後,如果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大都什麼時候發生?
在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時會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哪些財產不包含在剩餘財產請求權?
不過要注意,並不是所有財產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
根據法條的規定有但書,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撫慰金,並不會計算到差額分配裡面。
【民法第 1030 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為什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減省遺產稅?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有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民法的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所以這一項權利在節省遺產稅時非常好用,可以拿回一部分財產,不用去計算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如何運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配偶應善用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降低遺產稅。
生存配偶可先分配死亡配偶差額的一半財產,剩下的財產再繳遺產稅。
案例: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舉例假設陳先生婚後過世財產有8,500萬,配偶陳太太婚後財產有300萬。
如果陳先生過世
因為陳先生的財產比太太多8,200萬(8,500萬-300萬)。
此時陳太太就能行使配偶的差額財產請求權,請求分配兩者之間8,200萬(8,500萬-300萬)的財產差額。
將這個差額分配一半,陳太太就能獲得4,100萬(8,200萬 ÷ 2 = 4,100萬)。
將先生的財產運用「剩餘財產請求權」移轉到太太身上,此時先生計算遺產稅的金額就只剩下4,400萬。
這樣做的效果是原本需要用8,500萬計算遺產,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做到的節稅效果是將遺產降低到4,400萬計算。
如果陳太太過世
如果是陳太太過世,因為名目的遺產只有300萬,因為陳先生本身的財產就多餘太太,不用再跟國稅局申請「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另一個原因是因為太太的遺產是在遺贈稅的免稅額度內(2022年調整為1,333萬),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3 個注意事項
1、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能「代位申請」
這項權利是專屬於配偶的請求權,不能讓給其他人或由其他人繼承,必須是生存的配偶去申請。
如果爸爸先過世,媽媽接連身故,媽媽沒有在生前主張行使請求權,這個時候子女如果想要替媽媽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會無法同意申請。
例如剛剛陳先生的案例,如果陳太太也相繼過世,兒子小陳世無法回頭過來代替媽媽申請。
2、留意請求權時效:2年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性的。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為「遺產稅申報書」上就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欄位,通常配偶此時就會得知有剩餘財產,應在 2 年內行使權利。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 5 年,也會有超過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實務上,法院在解釋「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多認為是指「可得計算其差額之時」,而非指「確知差額數額之時」,也就是你知道雙方財產會有差額就可以起算時效了,而不是精確計算、明確知道雙方財產差額時,才開始起算。
3、履行時限:1年
當主張請求權後,繼承人應確實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一年內,將等同於請求權價值的財產過戶或交付給生存配偶,並將明細、證明文件送國稅局備查,以免被追繳稅款。
不能代位申請 | 請求權不能讓與、不能繼承 |
請求權時效 | 得知配偶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 配偶去世 5 年內 |
履行實現 | 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是免稅證明書 1 年內 |
留意要選擇繼承哪種資產類型,以免多繳稅
如果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有現金、股票、房地產可以選擇的話,要留意不同資產會牽扯到不同的法規。
例如選擇房地產時要留意「土地增值稅」。
房產用繼承方式處得的好處是未來出售此繼承房產時,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是以「繼承日」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如果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房產,未來出售時,將以原配偶「取得的時間點」的公告現值,作為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可能會繳一筆可觀的土增稅。
選錯標的,省了 135 萬遺產稅,差點多繳稅295萬土增稅
曾經有個案例是透過「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但卻差點多繳 295 萬「土地增值稅」的案例。
先生有一筆 1978 年取得的土地,於 2018 年往生。
太太 2021 年 6 月想出售該筆從先生繼承來的土地。
依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繼承取得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土地增值稅應該是從先生往生的 2018 年重新起算,2018 年到 2021 年僅有 3 年,土地公告現值漲幅平穩,原以為土地增值稅應不多。
實際概算後,卻發現土地增值稅居然高達 430 萬元。
調查後才知道,太太繼承當時,將該筆土地主張「配偶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前次移轉現值仍然維持在當時 1978 年買賣取得的公告現值,也就是當初先生往生時或許太太省了近 135 萬元的遺產稅,但是,現在卻要付出近43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整整比遺產稅多了 295 萬元。
幸好太太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後,該筆土地買賣仍屬於舊制課稅範圍,不適用房地合一稅。
倘若先生是 2016 年後取得的土地,不僅要繳高額的土地增值稅,還要繳交 35 %的房地合一稅。
你好,我是蔡至誠PG,任職於《阿爾發證券投顧》投資事業處,《我畢業五年,用ETF賺到400萬》作者,《提早五年退休:PG 財經個人財務調配術》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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