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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在我國的法源依據

這次我們透過從法律面來了解ETF,ETF在我國有何法律規定?

法源依據

ETF規範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該辦法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訂定,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節中,規範了有關ETF的的管理項目,例如名稱定義、權重限制到募集規定等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節中只有6條,從37條至41條(包含第37-1條)。

其中,第41條又規定ETF準用第33條至35條_之規定,所以有關ETF的要看第33條至第41條,但第36條被刪除不用看。

因此大致上,有關ETF的規定共計10條:

  • 第33條:指數型基金名稱規定。
  • 第34條:指數型基金契約。
  • 第35條:權重限制。
  • 第36條:被刪除
  • 第37條:ETF定義
  • 第37-1條:槓桿、反向ETF
  • 第38條:ETF募集規定
  • 第39條:ETF借入有價證券
  • 第40條:ETF借入有價證券控管
  • 第41條:ETF準用第33~35條。

ETF的法定名稱

「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這個名稱是第6節的標題。

ETF的定義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7:「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

這一條的意思是,ETF表現指數的報酬有3種方式:追蹤、模擬、複製。

同時告訴我們ETF在哪交易,ETF在「證券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行為包含交易、申購、買回實物、依法交付。

ETF的成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7第2項:「指數之成分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價證券。 」

ETF不僅止於股票,也可以包含債券,或是其他的有價證券,因此除了持有股票的元大台灣50(0050),也有元大美國政府20 年期以上債券ETF(00679B)等。

境外ETF的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7第3項:「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以單一連結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條件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7第3項:「前項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所定情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通知或其他相關通知後報經本會核准,並於事實發生日起3日內辦理公告。」

跨境上市ETF是為利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提昇我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於國際市場之知名度,以及提供投資人多樣化之投資選擇。

我國在2009年5月22日與香港證監相互承認及公告臺港ETF得於對方交易所上市交易。

金管會分別於2009年7月21日及7月29日核准寶來投信以連結基金(Feeder Fund)模式申請募集「寶來標智滬深 300ETF」及匯豐中華投信以直接跨境上市方式引進「恒生指數 ETF」與「恒生 H 股 ETF」,上述 ETF 並分別於2009年8月17日及8月14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境外 ETF 來臺上市交易若採連結基金(Feeder Fund)模式,即屬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須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境外 ETF 若採直接跨境上市方式來臺上市交易,則須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採總代理人制。

槓桿型ETF、反向型ETF的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7-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ETF)表現者,除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2. 為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買槓桿、反向ETF的投資人會發現名稱特別長,這是因為這類型ETF必須在名稱中明確地告訴投資人指數的表現,對於一般投資人來說,隨意投資這類型ETF是很冒險的事情,必須謹慎考慮。另外ETF投資受益憑證的限制是不能超過淨資產的30%。

受益憑證(Beneficiary Certificate)是指投資人購買共同基金時,信託人或者基金公司會發行所謂的受益憑證給投資人,以表彰受益權。

憑證在法律上被視為有價證券,在進行任何的轉換或贖回前,須將此受益憑證交回給基金公司,若不慎遺失,補發非常麻煩,故除非特別要求,否則大多不主動發給投資人。

現行大多基金公司不發行受益憑證(受益人要求才發給),而以買賣通知確認單代替。受益憑證原則上有記名式和無記名式兩種,實務運作上以記名式居多。

ETF交易方式、贖回方式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8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明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指數授權契約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但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不載明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8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不記載基金之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得否追加發行等事項。」

ETF借券的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9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借入國內有價證券並以基金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限制條款)限制:

  1. 借入有價證券之目的,以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因應實物買回所需有價證券之事由為限。
  2. 每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9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借入國內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監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40:「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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