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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原理:所得來源認定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僅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什麼是中國民國來源所得?

在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

參照所得稅法§8

簡單來講,國內來源的所得範圍及認定標準可以歸納成以下幾種:

一、營利所得

公司分配的股利:公司獲利賺的錢。

指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的股利。

如果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二、勞務報酬

勞務所得:上班領的薪水。

原則上,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得到的報酬,都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例外不算境內所得,不用扣稅的情況有:

  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年當中在台灣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
  2. 自國外聘請的專家學者,依據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圍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所得稅法§4,列出了免納所得稅的項目。

三、利息所得

從債券、存款等領到的利息。

來源包含: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及其他貸出款項。

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由受託機構分配之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1條第2項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0條第3項規定,應於實際分配時,以受託機構為才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若上開受益證券之持有人如為營利事業 須將此納入所得額中課稅非採用分離課稅。

四、租賃所得

在境內把財產租給別人收的租金,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例如房屋、車輛、船、飛機等。

如何認定?

動產或不動產以其所在地為準。

五、權利金

權利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

如何判定,以是否在境內讓別人使用。

在境內被使用,則是境內所得。

六、財產交易所得

交易所產生的價差(增益),所得以交易的財產是否在境內為準。

交易可以是不動產、動產、或無形資產。

七、營業盈餘

經營工商、農林、漁牧、曠冶等業之盈餘,以其是否在我國境內經營者為準。

準此,凡在我國境內經營事業所獲得之盈餘,均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八、競賽、中獎所得

統一法票中獎、共議彩券中獎等。

九、其他所得

其他收益:以上各項來源以外的所得。

以取得地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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