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新制:退撫基金的財源、政府如何管理退撫基金、請領月退休金的年齡標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總則名詞介紹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是什麼?

「退撫新制」是指民國84年7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這個制度採共同儲金制,也就是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基金)。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是什麼?

退休所得替代率是指每月所領的退休金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俸額加計一倍金額的比率。加一倍的部分是因為大多數公務人員本俸額都相當低。

所得替代率=退休金 ÷ (在職本薪×2)

兼領月退休金者,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的比率調整。

新制所得替代率分10年調降,從 75%開始,118年1月1日調降至60%(年資 35 年);調降至最低保障金額時,維持領取最低保障金額;如調降前之月退休總所得已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2,160 元),則不予調降。

公務人員領取退休金的方式:月退、兼領月退、一次退

支領月退休金

支領月退休金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社會保險年金)的合計金額。

月退=退撫月退+(月補償金)+公保優存+(社會保險年金)

兼領月退休金

兼領月退休金指每月按審定比率領取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先領一次退。

兼領部分月退=退撫月退+(月補償金)+公保優存+(社會保險年金)

一次退休金

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最低保障金額

退休金的樓地板,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的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改革過後為32,160元(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金以及退撫基金的財源哪裡來?

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新制的財源應由退撫基金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共同提撥的金額按公務人員本俸、本薪、年功俸數額加一倍12%至18%的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

實際提撥費率要提撥多少,會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

政府如何管理公務人員的退撫基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撫基金的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也要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本法所定退撫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請領月退休金的年齡標準?

新制將領月退的門檻延到65歲,但目前處於過度期間,採用指標計算制度,指標計算方式是合計「年資與年齡」應大於某個數字(例如85,俗稱85制)。

過渡期間原定85制的10年緩衝期指標數不變(107年指標數為82,108年為83,109年為84),再以10年過渡期間,過渡至119年指標數為94,預計120年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5歲。

民國107-109年適用指標數的基本年齡為50歲,民國110-114年的基本年齡為55歲,民國115-119年則為60歲。

對於危勞職務人員,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1. 退休年資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2. 退休年資滿15年且年滿55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3. 退休年資滿15年而未滿55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提前離職怎麼領?

如果提前離職,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年資如何計算?

新制施行後退休的人

  •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
  •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
  • 任職年資併計後逾本項所定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新制施行前退休的人

  •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
  • 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退撫新制施行前可採計的年資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退撫新制實施後可採計的任職年資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銓敘審定等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五、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公務人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公務人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

七、依法停職而奉准復職者,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參考資料


【索引頁】投資理財心得、投資工具、學習文章、ETF一次彙整

【新手村】給0基礎投資理財新手的16週學習指南

【線上課】提早五年退休:PG 財經個人財務調配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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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財經筆記

PG財經筆記是一個專注在財富管理、投資、金融市場以及投資者心理的部落格,由蔡至誠獨立經營。 蔡至誠畢業於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曾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員、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所長。現任「阿爾發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理財規劃處協理,著有《我畢業五年,用ETF賺到400萬》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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