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律

所得稅原理:納稅方式(結算申報、就源扣繳)

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完稅方式,考量納稅義務人課稅身分之不同,計有辦理結算申報與就源扣繳兩種。

納稅方式:

  • 結算申報
  • 就源扣繳

申報制

由納稅義務人自動申報並繳納。

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規定之期限內,應將上一年度或一定期間內之所得,依稅法規定應申報之內容「填寫申報
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兩種。

辦理方式

結算申報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稱為自行申報。

也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或請具有稅務代理人資格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前者稱為代理(或代辦﹚申報,後者稱簽證申報。

扣繳制

先扣再給,預扣稅。

對象:以綜合所得稅為對象。

意義:所得發生時,責成所得之給付人於所得發生處所,將納稅義務人應納之所得稅預先扣下,於一定之期間向國庫繳交,並將扣繳稅款後剩餘所得付給所得人。

如果是常居在境內,或是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扣繳只是暫時納稅,之後結算申報時可以做為抵繳結算的應納稅額。

對於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只有就源扣繳,又不須結算申報,所以就源扣繳是最後一個稅負手段。

依據:所得稅法§7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七十一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

如有非屬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

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除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者外,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本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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