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律

小額營業人收入低報,買房遭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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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稅新思維這本書中》提到每年把利潤或是營業額低報節稅,但最後因此購買登記性資產,遭查稅的案例。

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是因為當國稅局做為稽核單位,有能力與銀行後台「連線」的時候,許多稅務上的麻煩才正要開始。

行為樣態

同業利潤率 6 %,盈餘分配全分配好,那過去十年下來,營收用同業利潤率 6 %來算,3000萬元的營收就賺 180 萬元。

過去十年,沒有其他收入的話,口袋裡面頂多只有1800萬元。

現在,當你買進一個2000萬的不動產,實價登錄2000萬元,很多人以為沒事。

但實際上,買房這個行為會讓資產曝光在金融體系中。

銀行必須要審核客戶的資金來源,越大的金額越需要。

這是銀行這個分析的行為,實務上有很多人就這樣被稽徵單位找上門。

這個樣態會出事的原因就是買明顯超過財力負擔的房子。

對於國稅局來說,它看到的是:「這個人從過去給我的報表的數據,口袋裡面的錢不應該超過1800萬元」。

從申報所得紀錄來看,他不應該有一千八百萬元以外的錢,除非他有其他投資收益,或者來自於別人的贈與,而贈與也應該要申報過。

如果統統都沒有,那帳面上,他就應該買不起(或是遺漏申報?),接著就是請來喝咖啡,請說明一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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