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新聞稿連結:金融機構ATM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
新聞稿重點:
2017年
新聞稿連結:金管會再次提醒社會大眾投資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的風險
新聞稿重點:
- 將比特幣定位為高度具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
- 重申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
- 「首次代幣發行」(ICO)行為是否屬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視個案情況認定
- 發行或銷售者如涉及違法情事,將由檢調機關依法辦理
2019年
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
新聞稿重點:
- 發布正式函令核定
- 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2021年
新聞稿連結:金管會提醒社會大眾有關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
新聞稿重點:
- 將比特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而非貨幣
- 比特幣或類似性質的虛擬資產,都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也不是貨幣。
- 「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即證券型代幣發行,以下簡稱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 將虛擬資產納入洗錢防制範疇,行政院於110年4月7日指定洗錢防制法關於虛擬資產的部分為金管會事業範疇,110年7月1日生效。
- STO的平台業者須取得證券自營商執照,並符合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規定。
你好,我是蔡至誠PG,任職於《阿爾發證券投顧》投資事業處,《我畢業五年,用ETF賺到400萬》作者,《提早五年退休:PG 財經個人財務調配術》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