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是受到雇主(老闆)雇用,利用體力、時間從事工作換取薪資的人。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則是「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勞工退休金制度(Private Pension System),是政府或是企業根據法令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辦法或是制度,讓辛苦的勞工在工作一段期間後,或是到達特定年齡之後,可以離開工作岡位,領取企業主或是政府發給的退休金,用這筆錢支付晚年生活的開銷。
在勞基法(勞動基準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從民國39年就有實施勞工保險制度,從那時候開始也有老年給付的福利,當時是以工廠法以及礦場法為主。
民國40年,台灣省政府為了照顧工廠的老年工人、退休礦工,頒定「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以行政命令鼓勵民營工廠建立退休制度。
民國52年,增列所得稅法33條,有關營利事業提供退休金的條文。
民國61年,國內信託投資公司大力推展員工退休基金信託業務,協助企業設立職工退休基金。
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勞工退休制度的基本法源「勞動基準法」(舊制)。
因為我國中小企業較多,平均壽命也不長,勞工流動率高,因此符合退休條件的人並不多,且雇主給付退金成本估算困難,常以不當手段解僱勞工,延伸出許多勞資糾紛。
政府為了改善這種情況,自民國94年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用以改善舊制的問題。
「新制」退休金採「個人帳戶制」,不會破產
雇主要提撥退休金到每個勞工個人的帳戶
- 雇主提撥多少?每個月一定要提撥薪資6%
- 勞工可以存多少?勞工可以在薪資範圍6%內自願自己也存(提撥)一些,這個金額可以從個人所得淨額中扣除
- 工資規定:看中央主管機關擬定的「工資分級表」
- 退休金的管理、保管、滯納金加徵、罰鍰、強制執行:由「勞保局」辦理
- 退休金的經營:勞保局可以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 退休金的投資平均收益低於兩年期定存的話,由國庫貼補差額
適用新制的員工要如何請領退休金?
關鍵的數字在60歲以及15年
- 【年滿60歲】:可以開始領取個人帳戶內的餘額做為退休金,方式則看工作年資決定
- 【工作未滿15年】:只能一次領完,不能領月退休金
- 【工作滿15年以上】:可以請領月退休金,也可以一次領完
- 月退休金由勞工的退休金專戶餘額,依照年金生命表與利率(由勞保局擬定、主管機關核定)計算定期給付的月退休金
- 現行法規規定,在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要一次請領一定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延年壽年金以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的月退休金給付。因為沒有保險公司願意開辦延壽年金,最近勞動部已完成修法,在年金開辦前選領月退者,都可免除預扣年金保險保費,直接以平均餘命計算請領金額。
- 如果在領取月退休金未達平均餘命前死亡:個人專戶的餘額可由遺屬領回
新制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為了減少財政負擔,新制政府不負擔給付退休金喔!
如何看自己是要用新制還是舊制?
- 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的現職勞工,可以選擇繼續用舊制。不過,五年內還是可以變更成新制,但只能變更兩次,超過五年後就不能變更。
- 屆期5年內未選擇的人,視為選擇用舊制。
- 一旦選新制,就不能再回到舊制!
- 新進職場的勞工,一率自動選用新制!
大公司還有其他年金制
- 【條件】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如果半數以上勞工參加,得投保商業年金保險
- 雇主所負擔的保費標準同樣不得低於薪資的6%
- 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機關訂定
- 年金保險的平均投資收益不得低於2年期定存(保險年金給付有免稅優惠)
- 【腳色分配】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擔任被保險人、受益人
- 同一僱主同時只能向單一保險人投保
- 勞工為保險人與受益人,換工作後可以要求新雇主繼續為自己投保。